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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交通部长解读:怎么样应对复杂系统中的极端情况?

更新时间:2024-12-10 作者:米乐客户端

  西海岸集选区):议长先生,感谢交通部长对我们询问的全面答复。我能否向部长澄清一下,你说指定企业在委任首席执行官与董事会主席前需要获得交通部(MOT)的批准?如果是这样,是否意味着外国公司(即在新加坡拥有指定经营实体的多数股权的控股公司)需要获得交通部的批准,即使该外国公司是其本国的上市公司?也就是说,如果它们是上市公司,但不在新加坡,它们的董事长和集团首席执行官也需要获得交通部的批准?

  徐芳达(交通部长):议长先生,如果是指定企业的指定的股东,那么是的,依照我们的法案,其董事长和首席执行官的任命需要获得监管部门的批准,而不是交通部(MOT)的批准。

  陈立峰(后港单选区议员):我要感谢部长所做的澄清。我不确定部长是否回答了我的一些问题。我只想再问一次。

  我的问题是,在没有替代运营商愿意根据法案第4部分第27DE条,在短时间内接管的情况下,新加坡陆交局(LTA)能否接管运营?目前的情况如何?他们能否这样做?是否有可行的计划或路线图?

  此外,我还想问部长,由于其中一些一级巴士持牌企业和其他公司,如新加坡地铁集团(SMRT),新加坡国际港务集团(PSA)由淡马锡拥有,而新加坡樟宜机场集团(CAG)由政府拥有,那么本法案是否会以任何方式导致一些冗员,是否有任何计划剥离政府的股份?

  徐芳达:议长先生,我想我在回应演讲中已经回答了这两个问题。我提到,覆盖范围有可能由政府、淡马锡控股拥有的公司,但也包括可能拥有另外的股东的其他实体。

  至于这是否会导致陈立峰先生所表达的观点,我认为陈先生可能有一点推断。该法案本身与陈先生提出的进一步观点并无关系,它只是为我们关键的交通企业和基本交通服务提供保障。

  对于陈立峰先生提出的第一个问题,当然,作为应对这种极端情况的准备工作的一部分,我们一定要研究我们应该在哪几个方面加强能力,不仅是在陆交局内部,还要在整个产业ECO内。因为正如我之前在回应演讲中提到的,这不可能仅靠陆交局一个部门来完成。我们还必须首先与最了解运营情况的员工以及在该实体工作的员工密切合作。即使该实体遇到麻烦,并且在极端情况下我们应该发布特别行政命令(Special Administration Order),他们中的许多人仍然会在那里工作,我们一定要与他们密切合作。

  因此,我们应该员工、工会的支持,对于一些拥有多个运营商的部门,其他运营商的专业相关知识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帮助我们。因此,这不仅仅是陆交局(LTA)一个部门的努力。这是整个生态系统的努力。不过,我们当然需要做好准备,做好应对所有这些不同情况的准备,有备无患。

  傅丽珊(三巴旺集选区议员):议长,我感谢徐部长的全面答复。徐部长向我们保证,只有在极端情况下做为最后手段,政府才会行使介入权力。

  鉴于新加坡交通系统的规模和复杂性,交通部或各机构有多大可能能够在短时间内找到具有适当能力的替代领导,以带领指定实体摆脱困境,尤其是这个行业只有少数几家大公司?例如,我们知道,SMRT 花了好几年的时间才回到原来的状态。所以,我希望部长进一步澄清这一部分。

  徐芳达先生:议长先生,在这里我或许可以借用医疗领域的一句话:预防胜于治疗。因此,在极端情况发生之前我们所做的很多事情都是为了真正让我们减轻风险,防止这些风险变成极端情况,这样我们就可以尽可能避免采取最后的手段。

  但是,我们仍然一定要做好准备,以防这些风险、这些极端情况将来发生。我们不想措手不及。因此,这就是为什么我们希望通过这项法案,为将来准备好。不过,正如我之前澄清的,我们希望采取的方法实际上是与我们的三方合作伙伴密切合作。

  因此,以SMRT为例,SMRT在可靠性方面所面临的挑战得到了解决,维修工作得到了改善,可靠性得到了提高,工作表现得到了改善,这些都不是通过发布特别管理令来实现的,而是通过陆交局(LTA)、新加坡地铁集团(SMRT)和我们的工会全国交通工友联合会(NTWU)之间的密切合作,一起努力,解决这样一些问题,而且这项工作仍在持续进行中。因此,这仍然是首选方法。我们将把特别管理令作为最后的手段。如果我们真的需要这样做,是的,它是存在的,但我们宁愿不走这条路。我们更倾向于使用预防而不是治疗的方法。

  安迪先生(碧山--大巴窑集选区议员):我想请部长澄清一下。我不确定我是否错过了他的结束演讲。实际上,我提出了一个与重大投资审查司(OSIR)相关的《重大投资审阅法令》(SIRA)问题。这个法案是一个专用的一站式接触点,让所有利益相关者参与进来,解决他们的关切,最好能够降低对他们的影响。但就本法案草案而言,它是非常以部门为基础的。交通部今后是否会实际利用 重大投资审查司来处理利益相关者的问题或关注,还是会设立一个单独的部门实体?

  徐芳达(交通部长): 议长先生,为《重大投资审阅法令》而设立的办事机构,是因为《重大投资审阅法令》是一项基础广泛的法案,涵盖整个经济体系和不一样的行业。就本法案而言,由于我们有各个行业的主管部门—新加坡民航局( CAAS)、陆交局(LTA)和新加坡海事及港务管理局( MPA)—它们将承担办事机构的角色,处理其行业內各公司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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