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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四川议中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张建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更新时间:2025-11-07 作者:米乐客户端
经查,你作为四川议中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议中股份)实际控制人并任董事长,对公司以下问题负有主要责任:
2015年9月,议中股份向自然人杨某账户转账647.77万元,随即转入你和谷应兰二人全资拥有的四川嘉腾置业集团有限公司。至议中股份2016年4月挂牌时,上述款项仍有577.77万元款项未归还,其后议中股份将有关款项转挂预付合江旭源商贸有限公司款项。
2017年1月,议中股份向合江旭源商贸有限公司转账900万元,其中740万元最终分别流向谷应兰个人账户、以及你与谷应兰二人全资拥有的泸州富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和四川嘉腾置业集团有限公司。2017年5月至2018年2月间,议中股份以代合江旭源商贸有限公司偿还贷款的名义,代你个人偿还合江县银丰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借款本息280.49万元。
截至2019年8月31日,你和谷应兰二人及关联方以占用资金为目的与议中股份累计发生关联交易1598.26万元,且尚有占款1035.42万元及相应资金占用费未偿付。上述行为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且未及时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决策审议程序及信息公开披露义务,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和第二十条的规定。
2016年1月,议中股份为你和谷应兰向自然人钟某平借款500万元做担保,担保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12.46%,但迟至2018年9月才对上述对外担保行为履行内部审议程序并披露。2018年8月,议中股份为你和谷应兰向自然人舒某借款350万元及相关借款居间费用做担保,担保本金占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9%。但公司2019年8月才对上述担保履行内部审议程序并披露。
对于上述可能对股票在市场上买卖的金额影响较大的重大事件,议中股份未按规定履行事前审议程序,未及时履行信息公开披露义务,违反《公司法》第十六条和《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2018年4月,议中股份因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被泸州江阳全孚股份有限公司起诉,涉讼金额3300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84.88%。公司于2018年5月7日收到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应诉通知书,但迟至2019年4月才对上述诉讼情况做补充披露。
2018年6月,议中股份因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被自然人钟某平起诉,涉诉金额215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53%。2018年8月各方在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协调下达成和解协议,但公司迟至2019年5月才对上述诉讼情况做补充披露。
2019年5月,议中股份因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被自然人舒某起诉,涉诉金额388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6.13%。公司于2019年5月22日收到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的应诉通知书,但迟至2019年8月才对上述诉讼情况做补充披露。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你在以上事项中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损害了挂牌公司利益,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诚信档案。你应格外的重视,引以为戒,加强对证券法律和法规的学习,强化规范意识,采取比较有效措施杜绝上面讲述的情况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