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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天津滨海新区物美津融商贸有限公司采纳出具警示函办法的决议

更新时间:2025-03-15 作者:米乐客户端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则,构成短线交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则,我局决议对你公司采纳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办法,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仔细罗致经验,加强证券法令和法规学习,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证券交易规则,根绝再次发生此类行为。

  假如对本监督管理办法不服,能够在收到本决议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请求,也能够在收到本决议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办法不中止履行。